(2015)杭江执民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九祥玻璃有限公司与浙江加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九祥玻璃有限公司,浙江加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78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九祥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国祥。被执行人浙江加兰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庭贵。申请执行人浙江九祥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加兰节能科技股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4)杭江九商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浙江九祥玻璃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84215.22元,执行费为人民币122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萧山区法院查封,已发参与分配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鉴于此,本院向申请人送达案件拟终结执行告知书,申请人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提出听证要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78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杨超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