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周光成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光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046号罪犯周光成,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高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入监队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作出(2012)红刑初字第426号刑事判���,以被告人周光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3月3日起至2016年3月2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周光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光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2012年11月至2013年8月在八监区从事缝球劳动,2013年9月至2014年12月在入监队从事缝球劳动,累计获考核分314.3分,记功4次。该犯因打架受到禁闭处分一次,减刑时应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周光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光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改为自2012年3月3日起至2015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艳华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代理审判员 徐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