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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执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铜川诚信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卫更、宋社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诚信物流有限公司,宋卫更,宋社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执字第00094号申请执行人铜川诚信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卫更,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被执行人宋社祥,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铜川诚信物流有限公司与宋卫更、宋社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的(2013)耀民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宋卫更、宋社祥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铜川诚信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27415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5月25日依法立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宋卫更、宋社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下欠购车款94623元及违约金30000元,被执行人宋卫更负担受理费2792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811元。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宋卫更、宋社祥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屋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3)耀民初字第00292号民事判决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王建文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满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