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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牛宝伟与岳建连、王司凤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宝伟,岳建连,王司凤,岳建仁,马继风,马少庆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200号原告牛宝伟,男,1970年6月23日生,住新泰市。被告岳建连,男,1954年6月6日生,住新泰市。被告王司凤,女,1956年3月6日生,住新泰市。被告岳建仁,男,1962年9月10日生,住新泰市。被告马继风(曾用名马继美),女,1965年1月24日生,住新泰市。第三人马少庆,男,1976年3月8日生,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宝伟与被告岳建连、王司风、岳建仁、马继风、第三人马少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牛宝伟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请出保全申请,要求对四被告履行部分(2011)新民初字第4109号民事判决中已交付法院的执行款90000元予以冻结,且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牛宝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岳建连、王司风、岳建仁、马继风履行部分(2011)新民初字第4109号民事判决中已交付法院的执行款9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鹿金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