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一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李金玲与陆愈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玲,陆愈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447号原告:李金玲。被告:陆愈亲。原告李金玲与被告陆愈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兴民一初字第44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向原告李金玲送达书面通知,限原告李金玲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后的受理费,但其至今仍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李金玲负担。审 判 长 吴腾睿人民陪审员 梁端兰人民陪审员 谭淑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为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