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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李金玲与陆愈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玲,陆愈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447号原告:李金玲。被告:陆愈亲。原告李金玲与被告陆愈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兴民一初字第44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向原告李金玲送达书面通知,限原告李金玲自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补交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后的受理费,但其至今仍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李金玲负担。审 判 长  吴腾睿人民陪审员  梁端兰人民陪审员  谭淑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为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