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罗执字第16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50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全生,顾文静,肖金玲,肖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罗执字第1625-2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被执行人肖全生。被执行人顾文静。被执行人肖金玲。被执行人肖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临罗商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肖宁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利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