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刑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姚某某、潘某某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潘某某,王某,骆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杨刑初字第44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某。辩护人朱宇晖、于玮,上海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潘某某。被告人王某。被告人骆某某。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5)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潘某某、王某、骆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潘某某、王某、骆某某,辩护人朱宇晖、于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6日0时4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潘某某、王某、骆某某等人在本市杨浦区国庠路“好乐迪”财富店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提示超载,电梯内的魏某某、陈某某拒绝姚某某等人搭乘电梯,双方发生争执。其间,被告人姚某某、潘某某、王某、骆某某将魏某某、陈某某殴打致伤,被告人王某、骆某某又将与姚某某同行的张某某当作对方的人而殴打致伤。经鉴定,魏某某因外伤致鼻根部皮肤创口、右眼周皮肤挫伤,陈某某因外伤致面部软组织挫伤,上颌左侧第1、2牙切端小片牙釉质缺损,左大腿软组织挫伤,张某某因外伤致左颞顶部头皮下血肿,均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姚某某在案发现场被民警抓获。同日,被告人潘某某自行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5年2月5日,被告人王某、骆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至公安机关投案。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姚某某、潘某某、王某、骆某某与被害人魏某某、陈某某、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赔偿魏某某人民币15,000元,陈某某人民币20,000元,张某某人民币15,000元,三名被害人对四名被告人均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潘某某、王某、骆某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魏某某、陈某某、张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尹某某、钟某某、戴某某、周某、吕甲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清单》、《工作情况》,监控视频,《验伤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被告人姚某某、潘某某、王某、骆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为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潘某某、王某、骆某某共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四名被告人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姚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被告人潘某某、王某、骆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四名被告人已对被害人作出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姚某某、潘某某、王某、骆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认罪悔罪态度等均在量刑中综合予以考虑。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2015年12月5日止。)二、被告人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三、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四、被告人骆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孙斯汀人民陪审员 阮美芳人民陪审员 刘心怡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志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