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执字第7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倪江鸿与李敬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江鸿,李敬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756-2号申请执行人倪江鸿,居民。被执行人李敬东,居民。申请执行人倪江鸿与被执行人李敬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已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民初字第043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审 判 员 曹 剑人民陪审员 袁锡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诗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