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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陈霄与被告吴善强、吴张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霄,吴善强,吴张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895号原告陈霄,男,194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满元,永州市冷水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吴善强,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吴张龙,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霄与被告吴善强、吴张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协商处理好,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陈霄负担。审 判 员  蒋翠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胡榆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