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保执字第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阜平县天宇商贸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阜平县天宇商贸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保执字第101-1号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阜平县天宇商贸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保民三第32、33、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阜平县新百盛泰商务有限公司、白国强、刘光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2015年4月9日依法拍卖白国强位于阜平镇中兴街抵押房屋及土地,但因无人竞拍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保民三第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有才审 判 员 霍瑞杰代理审判员 李伟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