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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罗诒福故意杀人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诒福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528号罪犯罗诒福,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澧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9日作出(2006)常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罗诒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07年2月5日交付执行。2007年2月27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该犯系边缘智力犯。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92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于2012年8月14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8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诒福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03.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诒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诒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7年2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