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振明抢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961号罪犯张振明,男,1990年1月6日出生,汉族,赤峰市元宝山区人,小学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一监区服刑。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09)元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振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罚金未缴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振明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09)赤刑二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5月5日起至2020年5月4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2012)赤刑执字第121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振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5月5日起至2019年11月4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张振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振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教育学习,2012年度、2013年度政治课成绩平均分92分;该犯在从事缝合工劳动中,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6月26日至2014年12月25日,创产值29968.74元,获奖金1867.14元,累计获考核分467.3分,记功5次,结余考核分167.3分,属确有悔改表现。鉴于罪犯张振明在考核期间受禁闭处分一次,此次减刑应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张振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振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5月5日起至2019年3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霞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代理审判员 徐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