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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冈中立民终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孙婷、徐卓勋等与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立民终字第000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代表人刘学勤,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卓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妙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佑安。上诉人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孙婷、徐卓勋、徐妙涵、徐佑安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2015)鄂团风民初字第001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上述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四位被上诉人的亲属徐林(即涉案被保险人)生前住所地位于湖北省团风县境内,团风县人民法院基于被保险人生前位于团风县的理由享有本案管辖权。对于本案而言,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即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均享有本案管辖权。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然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本案,上诉人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提出应将本案移送至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欧阳武审判员  龚世荣审判员  刘小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