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获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获嘉县玉坤商砼有限公司与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63号原告获嘉县玉坤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史庄镇十里铺东。法定代表人:杨坤,总经理。被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卫河路316号(新门牌卫河路340号)。法定代表人:赵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红卫,系被告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鹏,系被告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获嘉县玉坤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获嘉县玉坤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9元,依法减半收取,即5055元,由原告获嘉县玉坤商砼有限公司负担,退还原告获嘉县玉坤商砼有限公司5054元。审 判 长  徐继红审 判 员  孟 靓人民陪审员  王瑞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