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立终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联合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一分公司、杜国生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联合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一分公司,杜国生,朱满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3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市联合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工人街10号。法定代表人焦杨,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一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槐安东路92号威尔商务中心901室。法定代表人刘贤成,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国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满成。上诉人石家庄市联合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初字第8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石家庄市联合志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1、原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因石家庄市行政区划调整,桥东区行政区划被撤销,不能审理本案,依法应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2、本案由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被上诉人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不动产所在地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会雄审判员 陈 博审判员 张进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晓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