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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8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朱永太与吴思洋、王利利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太,吴思洋,王利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850-1号原告:朱永太,男,195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告:吴思洋,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王利利,女,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太诉被告吴思洋、王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朱永太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吴思洋、王利利名下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邱宇名下的位于蚌埠市菱湖小区(三期)7#楼1-4-1#号房屋(房产证号:蚌埠市房地权证蚌埠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邱宇名下的位于蚌埠市菱湖小区(三期)7#楼1-4-1#号房屋(房产证号:蚌埠市房地权证蚌埠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公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雅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