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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法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郭云芝与张嗣勤、龙书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云芝,张嗣勤,龙书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法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郭云芝,女。被执行人张嗣勤,男。被执行人龙书元,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花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4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张嗣勤、龙书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嗣勤、龙书元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嗣勤、龙书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垣县支行账户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保学审判员  欧治超审判员  石宗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锦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