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中嘉浆纸有限公司与樊展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嘉浆纸有限公司,樊展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尚东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高新区(容桂)外环路126号。法定代表人:樊展文,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伟朝,广东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中嘉浆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张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柯立坤,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泳圆,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樊展文,住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陈伟朝,广东兴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黄法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的注册地在佛山市顺德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应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发生争议时,先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同时,《购销合同》载明“签订地点:广州市黄埔区”。该约定明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