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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王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王民初字第14号原告王某某,男,1976年11月26日生。被告赵某某,女,1977年9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柳九红审 判 员  韩伟周人民陪审员  齐好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红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