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王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王民初字第14号原告王某某,男,1976年11月26日生。被告赵某某,女,1977年9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柳九红审 判 员 韩伟周人民陪审员 齐好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红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