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许X丽诉张X勇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X丽,张X勇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思民初字第518号原告许X丽,女。被告张X勇,男。原告许X丽诉被告张X勇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茂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X丽诉称:我与被告1998年8月1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期间于1999年4月27日生育男孩张X海,现在思南县XX中学就读九年级;2006年11月14日生育女孩张X婷,现在思南县XX小学就读二年级。2008年12月,原被告在位于许家坝镇坑水村马鞍林组共同修建砖混结构房屋一栋(一楼一底)。同居生活期间,由于被告不务正业,不尽作为父亲及丈夫的责任,还经常发生家庭暴力,导致原被告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4年7月,我曾向法院起诉,后因考虑子女的成长而撤诉。可被告仍不知悔过,把家庭的责任留给弱势的原告,现我也无法承受,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同居关系;共同生育的男孩张X海由被告张X勇抚养教育,女孩张X婷由原告抚养教育。共同修建的房屋,归原告的部分,自愿赠与给子女所有。被告未用于家庭生活的借款,由被告负责偿还。原告许X丽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户口簿3页,用以证明被告及原被告所生子女的身份情况。3、思法(2014)思民初字第884号民事裁定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曾于2014年7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分开生活,为了给孩子的健康成长而撤回起诉的事实。被告张X勇未提交答辩状,也未出庭参加诉讼,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关联,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下列事实:原被告1998年8月1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于1999年4月27日生育男孩张X海,现在思南县XX中学就读九年级;2006年11月14日生育女孩张X婷,现在思南县XX小学就读二年级。2008年12月,原被告在位于许家坝镇坑水村马鞍林组共同修建砖混结构房屋一栋(一楼一底)。2014年7月28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分开生活,后为了给孩子的成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被告同居生活后,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之规定,本案中,原被告所生两个小孩均系高中以下年级学生,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具体情况,同时为了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对原告要求由其抚养女孩张X婷,由被告抚养男孩张X海的诉讼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添置的位于许家坝镇坑水村马鞍林组砖混结构房屋一栋,原告称属于自己的部分,自愿赠与给子女所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第10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所生男孩张X海由被告张X勇抚养教育,女孩张X婷由原告许X丽抚养教育。二、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添置的位于许家坝镇坑水村马鞍林组砖混结构房屋一栋,属于原告许X丽的部分,原告自愿赠与给子女所有。三、驳回原告许X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原元,由原告许X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出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茂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