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德有与许有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有,许有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16号原告李德有,男,汉族,1961年12月出生,初中文化。被告许有春,男,汉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有诉被告许有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有以被告许有春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德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德有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登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灵芝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