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一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446号原告:李某,女,1987年12月8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蒋某,男,1985年6月7日出生,回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陈倩,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谭福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闻 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