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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3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卞恩广与齐炜、尹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恩广,齐炜,尹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3034号原告卞恩广,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刚,胶州胶州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齐炜,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尹吉,男,汉族,住济南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恩广与被告齐炜、尹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恩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高    世    兴审判员 郑培臣人民陪审员姜卫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延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