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吕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184号原告:吕XX,男,1979年12月28日生,汉族。被告:李XX,女,1988年2月11日生,汉族。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XX减半负担150元。审 判 员 毛国荣代理审判员 任义洁代理审判员 赵永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