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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翼民初字第1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菁涛、陈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菁涛,王晓芳,陈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翼民初字第1009号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翼城县。法定代表人郝和平,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延朝,山西尧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蓉蓉,山西尧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菁涛,男,住翼城县。被告王晓芳,女,翼城县。被告陈海,男,住翼城县。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菁涛、王晓芳、陈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张延朝、秦蓉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菁涛、王晓芳、陈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8月5日被告陈菁涛向原告递交了《借款申请书》,同时,被告陈海为陈菁涛贷款向原告出具了《保证担保承诺书》。后原告于2013年8月31日同被告陈菁涛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999900元,期限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14年8月20日止,月利率为11.49‰(以借款借据为准),逾期罚息利率为约定贷款利率的50%。同时,被告陈海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等。签订合同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陈菁涛发放了贷款,但贷款逾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截止2014年11月12日,本金分文未还,欠息171133.87元。原告认为,该笔贷款是被告陈菁涛、王晓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晓芳负有共同偿还义务。同时,被告陈海作为担保人,亦应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陈菁涛、王晓芳偿还贷款本金999900元及2014年11月12日前未清偿的利息及罚息171133.87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陈海对被告陈菁涛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菁涛、王晓芳、陈海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一、关于双方当事人身份情况的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各一份;2、被告陈菁涛、王晓芳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3、被告陈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被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且被告陈菁涛与被告王晓芳系夫妻关系。二、关于贷款合同依法订立并生效的证据。1、借款申请书复印件两份,以证明2013年8月5日被告陈菁涛向原告申请借款。2、贷款合同复印件一份,以证明2013年8月31日原告与被告陈菁涛签订了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本金999900万元,期限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14年8月20日止,月利率为11.49‰(以借据为准),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3、借款借据复印件一份,以证明2013年8月31日原告向被告陈菁涛发放贷款,并按其提供的银行卡号将款打入。三、关于保证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的证据。1、保证担保承诺书复印件一份,以证明2013年8月5日被告陈海为被告陈菁涛贷款向原告出具了保证担保承诺书,愿为陈菁涛在信用社借款承担保证责任。2、保证合同复印件一份,以证明2013年8月31日原告与被告陈海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债务履行期满起二年,保证范围为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等。四、欠息表复印件一份。以证明截止2014年11月12日,被告未清偿的利息和罚息共计171133.87元。被告陈菁涛、王晓芳、陈海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陈菁涛与被告王晓芳系夫妻关系。2013年8月5日,被告陈菁涛向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递交借款申请书。同时被告陈海向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了保证担保承诺书,表示愿为被告陈菁涛贷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3年8月31日,被告陈菁涛与原告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本金999900元,期限自2013年8月31日起至2014年8月20日止,月利率为11.49‰,逾期罚息利率为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同日被告陈海与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贷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等。合同签订当日,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约向被告陈菁涛发放贷款999900元。贷款逾期后,被告陈菁涛未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截止2014年11月12日,共欠息171133.87元,本金分文未还。以上为本案之事实。本院认为: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菁涛订立的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涉案借款系被告陈菁涛与被告王晓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菁涛、王晓芳应当共同偿还并互负连带责任。关于利息及罚息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被告陈菁涛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月利率为11.49‰,逾期罚息利率为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该利息及罚息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中,被告陈海为被告陈菁涛该笔借款与原告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贷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故被告陈海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陈菁涛、王晓芳、陈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菁涛、王晓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翼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人民币本金999900元及2014年11月12日前未清偿的贷款利息及罚息171133.87元,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二、被告陈海对被告陈菁涛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39.30元,由被告陈菁涛、王晓芳、陈海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 力人民陪审员 史 钰人民陪审员 朱宝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敏T本案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