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天商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许军、陈义舟与陈义舟、刘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军,陈义舟,刘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天商初字第1013号原告:许军。委托代理人:徐俊、金琛琛,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义舟。被告:刘敏芳。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军诉被告陈义舟、刘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军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军以双方拟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820元,合计人民币4030元,由原告许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杨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