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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黄晓文与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黄晓文,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燕岭健康药房,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1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哈维·卡米尔(HARVEYKAMIL)。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晓文,住广东省吴川市。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燕岭健康药房,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陈双安。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张东军。上诉人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合议庭审了本案。上诉人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之一广州市海王星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燕岭健康药房的住所地是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202号东侧,其住所地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因此,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