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3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四川深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夏里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深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里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3128号原告四川深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张志,总经理。被告夏里里,女,汉族,1979年12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深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夏里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深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深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深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四川深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丽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