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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杨保民诉被告宋永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保民,宋永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105号原告杨保民。被告宋永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保民与被告宋永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保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丽莉代理审判员  张伟光人民陪审员  邵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太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