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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招少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韩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少民初字第55号原告韩某,男,1986年2月2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工人,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蒋寿功,招远市宋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某某,女,1987年12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郝某甲(系被告父亲),1966年1月1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郝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许国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彩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