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少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韩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招少民初字第55号原告韩某,男,1986年2月2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工人,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蒋寿功,招远市宋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郝某某,女,1987年12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委托代理人郝某甲(系被告父亲),1966年1月1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郝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许国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彩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