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七民保字第7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甘肃三泰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甘肃武威高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建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肃三泰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武威高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建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保字第70008号原告甘肃三泰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富萍,甘肃旭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良全,甘肃旭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武威高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法定代表人周胜年,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建功,男,汉族,生于1974年,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三泰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武威高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建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甘肃武威高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建功银行存款9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三泰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甘肃武威高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建功银行存款92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担保人罗照奎名下位于兰州市安宁区孔家崖街道孔家崖路311号第1单元18层1803室【兰房权证(安宁区)字第3916**号】房屋产权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秀珍审 判 员  王 瑛人民陪审员  卢玉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