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周家方与武汉开得利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家方,武汉开得利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030号原告:周家方,男,1956年2月7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谭喜民,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谭浩彬,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开得利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1004号1楼。法定代表人:赵锦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王静,女,1959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受理原告周家方诉被告武汉开得利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武汉开得利门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起诉被告企业法人,不符合“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这一前提;其次,原告自述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为广东省乐昌市。本案应当移送至由管辖权的乐昌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武汉开得利门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属于我院管辖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武汉开得利门业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