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县执恢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永林与赵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林,赵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县执恢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林,男,1964年生。被执行人赵国军,男,1956年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林与被执行人赵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永林于2014年10月20日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铁岭县人民法院(2013)铁县民一初字第4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条件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巨义执行员 : 徐 涛执行员 :池金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刘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