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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徐家欣与陈春花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家欣,陈春花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1008号原告:徐家欣,女,汉族,2008年8月14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石塘镇新展村王龙寺组,身份证号码3401222008********。法定代理人:徐光军,男,汉族,1987年3月28日生,住安徽省肥东县石塘镇新展村王龙寺组,身份证号码3401231987********。被告:陈春花,女,汉族,1988年3月20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淝南社居委南岗头***号,身份证号码3401231988********。原告徐家欣诉被告陈春花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家欣及其法定代理人徐光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家欣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文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