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高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陈义贤与张丕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义贤,张丕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陈义贤,男,汉族,生于1954年11月17日。被执行人张丕建,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2日。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陈义贤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丕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6130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丕建返还陈义贤借款60000元及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张丕建从2015年6月20日起每月支付20000元,至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宜高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张丕建返还陈义贤借款6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勋志审判员 张晓华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