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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陆代利等申请执行杨雨等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代利,陆昌波,杨雨,杨通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榕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陆代利,女,1998年7月18日生,水族,贵州省榕江县人,学生,住榕江县平永镇。申请执行人陆昌波,男,1969年9月24日生,水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陆代利之父。被执行人杨雨,男,1997年9月15日生,侗族,贵州省榕江县人,学生,住榕江县三江乡。被执行人杨通兵,男,1966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杨雨之父。本院受理的陆代利、陆昌波申请执行杨雨、杨通兵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家庭生活主要靠被执行人杨通兵打工的收入维持,并有一孩子在读大学一年级,一孩在读高中靠其供养,虽有一栋木房,但不宜强制执行,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5月11日,在杨通兵兑现2000元的时候,双方自愿对余下的数额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杨通兵每年兑现6000元,至2019年11月底兑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黔东民终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龙家勇审判员  蒋元章审判员  姚元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