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民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曲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曲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何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洪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