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曲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108号原告曲某某,现住榆树市。被告何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洪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