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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6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义升与高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义升,高学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652-3号原告:李义升,个体。被告:高学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义升与被告高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义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李义升负担。审判员  石玉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俐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