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6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义升与高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义升,高学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652-3号原告:李义升,个体。被告:高学荣,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义升与被告高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义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李义升负担。审判员 石玉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俐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