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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三终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高鸿飞与朱长松、滕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长松,高鸿飞,滕海燕,滕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三终字第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长松,男,汉族,1971年8月29日生,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赵新友,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鸿飞,男,汉族,1977年9月19日生,住平舆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滕海燕,男,汉族,1981年6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原审被告滕敏,女,汉族,1973年4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上诉人朱长松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长松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朱长松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长松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4429元,减半收取2214.5元,由上诉人朱长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光明审 判 员  孙 强代理审判员  吴宏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妍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