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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道香与刘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道香,戚学成,刘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王道香,女,195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湾花园(皇冠南区)29号楼东单元302户。申请执行人戚学成,男,195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海,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时代商务酒店**号*****室。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威环商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威环商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案中止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少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戚礼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