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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967号原告胡某某,女,住河北省平泉县。被告盛某,男,住河北省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淑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青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