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967号原告胡某某,女,住河北省平泉县。被告盛某,男,住河北省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淑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青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