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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鲁胜与苏州摩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摩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鲁胜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2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摩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经济开发区相城大道1160号A8080、A8068、A8069、A8079、A8070、A8078。法定代表人于飞,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鲁胜。上诉人苏州摩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鲁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民初字第236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苏州摩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而装饰装修系添附在不动产之上的行为导致的诉讼,故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恳请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均在苏州市相城区,故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苏州摩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文杰审判员  周 红审判员  任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