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011号原告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东二马路120号。法定代表人罗友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华保,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江鹏,该公司员工。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99号。法定代表人刘耀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景科,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珏洁,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23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81117元,由原告中山盛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向红审 判 员 呼延静代理审判员 魏 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