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邵立才与重庆元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立才,重庆元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209号原告邵立才,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代理人付林根,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雅琴,重庆广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元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涂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曦娟,重庆远桥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立才诉被告重庆元隆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立才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立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立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邵立才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绍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