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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初字第0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姜健与葛运男、高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健,葛运,高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初字第01057号原告姜健,男,1987年3月20日生。被告葛运男,男,1989年8月25日生。被告高云飞,男,1984年2月1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健诉被告葛运男、高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健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8元减半收取464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逯建伟审 判 员  黄铁伟人民陪审员  孔维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倪 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