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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民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原告赵玉宝与被告大庆市安居物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宝,大庆市安居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源民初字第479号原告赵玉宝,身份号码×××,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大庆市安居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锦江嘉苑小区院内。法定代表人刘佰鹏,该公司经理。原告赵玉宝与被告大庆市安居物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明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玉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庆市安居物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2014年3月,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单位维修地沟管道、焊接锅炉,共计拖欠原告人工费3250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现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人工费3250元。被告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至2014年3月,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单位维修管道、焊接锅炉,拖欠原告人工费共计325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以上事实有被告单位工作人员签字的欠据共计18张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劳务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予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庆市安居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原告赵玉宝劳务费3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88元,由被告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胡明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