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河民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马太宏与庞运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太宏,庞运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河民初字第00292号原告马太宏。被告庞运政。原告马太宏与被告庞运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太宏撤回对被告庞运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斯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