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9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北京森阳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志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森阳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志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9467号原告北京森阳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法定代表人孙铜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伟,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苏红霞,女,1973年8月21日出生。被告张志平,男,4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森阳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森阳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森阳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余淑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