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266号原告张某,女,生于1986年11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委托代理人汤云萍,平武县南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艾某某,男,生于1984年3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原告张某诉被告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霞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9日、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代理人汤云萍、被告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4月2日在平武县高村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11年10月19日生育一子,取名为艾某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常为琐事发生争吵,互不忍让,2012年9月开始分居至今,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2014年9月2日向平武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但平武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以保护稳定、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为由,以(2014)平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自从判决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更加恶化,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彻底破裂,现原告再次起诉来院,要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一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3.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三间砖混结构楼房平均分割。被告艾某某辩称,本人与原告张某是自由恋爱,夫妻感情较好,娃娃也还小,不同意离婚,但如果原告承担50000元债务,则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艾某某于2008年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09年4月2日在平武县高村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2011年10月19日生育一子艾某甲,2014年9月2日,原告张某起诉来院,要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同年9月16日,本院以(2014)平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艾某某离婚。2015年4月21日,原告张某再次起诉来院,要求判决如其诉请。另查明,被告艾某某于2011年9月9日向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村分社贷款20000元,目前尚欠19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2014)平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贷款证明及当事人的当庭一致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后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已生育一子,但在本院作出不准许离婚的判决后,原告张某未再与被告艾某某共同生活,结合本院前次判决及原、被告家庭生活现状来看,俩人确已无和好的可能,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艾某某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艾某某同意离婚后抚养婚生子艾某甲,且原告张某愿意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张某主张对位于平武县高村乡光一村的砖混结构房屋三间系夫妻共同财产,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张某主XX均分割该财产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张某承担夫妻共同债务50000元,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认可;经审理查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艾某某贷款19000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被告应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艾某某离婚;二、婚生子艾某甲由被告艾某某抚养,由原告张某自2015年5月起,在每月底前向被告艾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400元至婚生子艾某甲年满十八周岁止;三、婚生子艾某甲在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发生的医疗费、教育费,凭据由原告张某负担一半;四、夫妻共同债务在平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村分社的贷款19000元,由原、被告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交纳13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莎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