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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2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邱枫与李永波、张家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枫,李永波,张家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114号原告邱枫,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永波,男,197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张家良,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枫诉被告李永波、张家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枫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619元,由原告邱枫负担。审判员  王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健 来自